職場哺乳 依法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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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哺乳 依法受保護
蘋果日報 2012年08月03日


台灣女性工作者勞動參與率高,但職場媽媽的權益保護仍需持續推動,台灣母乳協會理事長林君怡表示,推廣母乳哺育的過程中,曾經有哺乳媽媽向她抱怨,公司不允許員工上班時間哺集母乳,但哺餵母乳是媽媽和幼兒的人權,無論是在有無哺集乳室的地方,或是工作時間哺集乳,其實都受到法律所保障。
除休息外,雇主應每日另給2次哺集母乳時間。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法規,子女未滿1歲的媽媽,除了規定的休息時間之外,雇主每日應該另外給予哺集母乳時間2次,每次30分鐘。


工時可減少1小時
台灣母乳協會理事長林君怡建議,哺乳媽媽可以在上班前及下班後親餵寶寶,另外於上午11點、下午3點在公司哺集乳,等同時間隔了約3~4小時,是哺乳媽媽較適宜,而且符合規定的哺集乳方式。
如果是受雇於30人以上的公司,為了撫育未滿3歲的子女,員工可向雇主要求調整工作時間,或是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減少的工時則不得請求報酬,讓職場媽媽能兼顧工作與育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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