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帶血不能治百病 契約須載明
發表於 : 2007-10-31 , 16:12
臍帶血不能治百病 契約須載明
中時
記者:朱武智/台北報導、黃庭郁/台北報導
產後替寶寶存臍帶血雖然流行,但醫療效果不應被誇大。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要求業者在契約中載明「臍帶血保存,並非可治療所有的疾病」與「醫學之效用研究,仍在研發階段」;若臍帶血有毀損,業者至少要賠償所收費用的十倍。
這項範本預一個月後(十二月)公布實施,屆時國內經營臍帶血保存的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交易時,就要適用。消保會調查,國內目前經營臍帶血保存的業者有信望愛、生寶、訊聯、台灣永生、台灣尖端、再生緣、宏燁、大展與祈福九家。
已完成簽約保存的民眾,因法律不溯既往,無法適用,但消保會已要求業者比照範本內容處理,「舊約若不利民眾,業者應主動變更」;民眾也可在到期續約時重簽。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指出,近幾年,臍帶血業者猛打廣告,加上名人代言,許多民眾趨之若鶩,彷彿成為產檢項目之一。目前雖未傳出消費糾紛,但隨著孩子長大,未來五到十年後,問題可能陸續發生。例如,臍帶血保存不當、無醫療效用等。消保會基於未雨綢繆,與衛生署研擬訂定契約範本。
《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與民眾簽約前,應讓民眾有至少五天的審閱期;契約前言與條文之初,必須明確告知「臍帶血之保存,並非可以治療所有的疾病」、「在醫學上之效用研究,仍在研發階段」等相關資訊。不適合存臍帶血者,業者也要主動告知。範本規定,業者若發覺消費者提供的臍帶血有「臍帶血量不足四○cc」、「微生物污染」、「母血未在限定時間內採集」等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其臍帶血不適合保存。
業者向民眾收取簽約費、保存費等,應交金融機構信託。業者須依衛生署規定,進行臍帶血收集及保存;若因過失而造成臍帶血部分或全部毀損,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得低於已收費用的十倍。
臍帶血儲存熱,業界估計,近十年來,國內嬰兒臍帶血儲存率從不到四%,增加到七、八%。消保會公布《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業者認為有助產業成熟、更能取信於消費者。但有人認為,消保會的原則性規範雖好,「但連存戶的預付費用都要求應信託,好像管太細了」。
中時
記者:朱武智/台北報導、黃庭郁/台北報導
產後替寶寶存臍帶血雖然流行,但醫療效果不應被誇大。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要求業者在契約中載明「臍帶血保存,並非可治療所有的疾病」與「醫學之效用研究,仍在研發階段」;若臍帶血有毀損,業者至少要賠償所收費用的十倍。
這項範本預一個月後(十二月)公布實施,屆時國內經營臍帶血保存的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交易時,就要適用。消保會調查,國內目前經營臍帶血保存的業者有信望愛、生寶、訊聯、台灣永生、台灣尖端、再生緣、宏燁、大展與祈福九家。
已完成簽約保存的民眾,因法律不溯既往,無法適用,但消保會已要求業者比照範本內容處理,「舊約若不利民眾,業者應主動變更」;民眾也可在到期續約時重簽。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指出,近幾年,臍帶血業者猛打廣告,加上名人代言,許多民眾趨之若鶩,彷彿成為產檢項目之一。目前雖未傳出消費糾紛,但隨著孩子長大,未來五到十年後,問題可能陸續發生。例如,臍帶血保存不當、無醫療效用等。消保會基於未雨綢繆,與衛生署研擬訂定契約範本。
《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與民眾簽約前,應讓民眾有至少五天的審閱期;契約前言與條文之初,必須明確告知「臍帶血之保存,並非可以治療所有的疾病」、「在醫學上之效用研究,仍在研發階段」等相關資訊。不適合存臍帶血者,業者也要主動告知。範本規定,業者若發覺消費者提供的臍帶血有「臍帶血量不足四○cc」、「微生物污染」、「母血未在限定時間內採集」等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其臍帶血不適合保存。
業者向民眾收取簽約費、保存費等,應交金融機構信託。業者須依衛生署規定,進行臍帶血收集及保存;若因過失而造成臍帶血部分或全部毀損,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得低於已收費用的十倍。
臍帶血儲存熱,業界估計,近十年來,國內嬰兒臍帶血儲存率從不到四%,增加到七、八%。消保會公布《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業者認為有助產業成熟、更能取信於消費者。但有人認為,消保會的原則性規範雖好,「但連存戶的預付費用都要求應信託,好像管太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