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胸塑身美妝品 8月起不得標誇大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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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胸塑身美妝品 8月起不得標誇大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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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胸塑身美妝品 8月起不得標誇大療效
中廣
徐韻翔報導



市售塑身美容產品眾多,衛生署藥政處公告,從八月份起,市面上的化妝品包裝與宣傳、產品名稱,禁止出現標榜「豐胸」、「塑身」、「塑臉」等字樣,一旦涉及「療效」和「誇大」等違規事項,經勸導未改善,最高將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市面上的豐胸、塑身與美容產品琳瑯滿目,吸引愛美女性選購,但到底使用後有多少效果,卻常引發爭議與糾紛,尤其,不少產品在包裝與宣傳廣告上,常出現聲稱出乎意料的驚人神奇效果,容易誤導消費者,可能砸了大筆銀子,卻不見成效,甚至有些來路不明的產品還恐怕有傷身危險。


為了替消費者把關,衛生署藥政處日前召開化妝品審議委員會,會中訂出一般化妝品不得宣稱療效等相關規定,包括「豐胸、瘦身、睫毛及毛髮生長液、抗敏、減敏、塑臉、塑身、類肉毒桿菌」等字眼,此外,號稱可以改善、消除橘皮組織,或預防肥胖、妊娠紋等涉及療效化妝品,依法也不允許,藥政處科長林建良表示,國內從8月1日起,正式提出公告,市售所有製造及輸入的化妝品都不得再出現相關療效與誇大的標示字樣。


而至於印有相關字樣已經生產上市的產品,衛生署說,不在新規定範圍,可持續販售到保存期限日,但8月後新製造的產品,就不得宣傳療效,除非業者可以提出證據、證明療效,否則勸導無效,最高將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也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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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規範具體化 8/1起禁用豐胸、瘦身產品名
NOWnews
記者蔣文宜/台北報導




各種標榜豐胸、瘦身的化妝品,常讓女性無法抵擋誘惑,不過,衛生署日前與化妝品業者、專家進行討論後,將產品名稱及宣傳字詞的規範書面化,8月1日起,市售化妝品的產品名稱不得再出現豐胸、塑(瘦)身、抗敏等字眼,否則將處業者最高10萬以下罰款。

衛生署藥政處科長林健郎表示,過去針對不含藥的一般化妝品就沒有登記與查驗制度,只以宣傳「不得涉及療效」及「不得誇大不實」對業者規範,不過,業者反應常不曉得界線在哪,要求衛生署具體化、書面化。

衛生署最新公告8月1日起,市售化妝品不得再以豐胸、瘦身等字眼當成產品命名,宣傳效用與性能不能涉及有療效的文字內容,製法、成分及含量也不得讓消費者誤認能達到一定的性能。

過去市售化妝品常以誇大不實的豐胸、瘦身及塑身字眼,作為產品名稱或宣傳之用,容易讓民眾對於使用產品後產生過度期待的誤解,根據衛生署最新公告,未來瘦身、塑身(臉)、豐胸、抗敏等字眼,不得再出現在產品名稱裡,睫毛增長液及類肉毒桿菌等字詞,也不得使用。

而在一般化妝品的產品效能部份,也不得提及漂白、使乳暈漂成粉紅色、消除浮腫、排除體內多餘水分等,或用最…、唯一…等字眼;成分、含量及製法也不可有負離子、電氣、陰離子及遠紅外線,植物性膠原蛋白、植物性膠原胎盤素等也不得出現。

林健郎說,化妝品本來就不具療效,因此,未來在產品宣傳的敘述上,應該以柔軟、滋潤及緊緻肌膚,修飾、美化肌膚等敘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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