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骨心法要旨
發表於 : 2007-11-25 , 23:27
<篇名>正骨心法要旨
書名:正骨心法要旨
作者:吳謙等
朝代:清
年份:西元1742年
<目錄>卷一/外治法
<篇名>手法總論
內容:夫手法者,謂以兩手安置所傷之筋骨,使仍複于舊也。但傷有重輕,而手法各有所宜。其痊可之遲速,及遺留生理殘障與否,皆關乎手法之所施得宜,或失其宜,或未盡其法也。蓋一身之骨體,既非一致,而十二經筋之羅列序屬,又各不同,故必素知其體相,識其部位,一旦臨証,機觸于外,巧生于內,手隨心轉,法從手出。或拽之離而複合,或推之就而複位,或正其斜,或完其闕,則骨之截斷,碎斷、斜斷,筋之弛、縱、卷、攣、翻、轉、離、合,雖在肉裡,以手捫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使患者不知其苦,方稱為手法也,況所傷之處,多有關于性命者,如七竅上通腦髓,膈近心君,四末受傷,痛苦入心者,即或其人元氣素壯,敗血易于流散,可以克期而愈,手法亦不可亂施;若元氣素弱,一旦被傷,勢已難支,設手法再誤,則萬難挽回矣。此所以尤當審慎者也。蓋正骨者,須心明手巧,既知其病情,複善用夫手法,然後治自多效。誠以手本血肉之體,其宛轉運用之妙,可以一己之卷舒,高下疾徐,輕重開合,能達病者之血氣凝滯,皮肉腫痛,筋骨攣折,與情志之苦欲也。較之以器具從事
于拘製者,相去甚遠矣。是則手法者,誠正骨之首務哉。
<目錄>卷一/外治法
<篇名>手法釋義
內容:/x摸法/x 摸者,用手細細摸其所傷之處,或骨斷、骨碎、骨歪、骨整、骨軟、骨硬、筋強、筋柔、筋歪、筋正、筋斷、筋走、筋粗、筋翻、筋寒、筋熱,以及表裡虛實,並所患之新舊也。先摸其或為跌仆,或為錯閃,或為打撞,然後依法治之。
/x接法/x
接者,謂使已斷之骨,合攏一處,複歸于舊也。凡骨之跌傷錯落,或斷而兩分,或折而陷下,或碎而散亂,或岐而旁突,相其情勢,徐徐接之,使斷者複續,陷者複起,碎者複完,突者複平。或用手法,或用器具,或手法、器具分先後而兼用之,是在醫者之通達也。
/x端法/x
端者,兩手或一手擒定應端之處,酌其重輕,或從下往上端,或從外向內托,或直端、斜端也。蓋骨離其位,必以手法端之,則不待曠日遲久,而骨縫即合,仍須不偏不倚,庶愈後無長短不齊之患。
/x提法/x
提者,謂陷下之骨,提出如舊也。其法非一,有用兩手提者,有用繩帛系高處提者,有提後用器具輔之不致仍陷者,必量所傷之輕重淺深,然後施治。倘重者輕提,則病莫能愈;輕者重提,則舊患雖去,而又增新患矣。
/x按摩法/x
按者,謂以手往下抑之也。摩者,謂徐徐揉摩之也。此法蓋為皮膚筋肉受傷,但腫硬麻木,而骨未斷折者設也。或因跌仆閃失,以致骨縫開錯,氣血郁滯,為腫為痛,宜用按摩法,按其經絡,以通郁閉之氣,摩其壅聚,以散瘀結之腫,其患可愈。
/x推拿法/x
推者,謂以手推之,使還舊處也。拿者,或兩手一手捏定患處,酌其宜輕宜重,緩緩焉以複其位也。若腫痛已除,傷痕已愈,其中或有筋急而轉搖不甚便利,或有筋縱而運動不甚自如,又或有骨節間微有錯落不合縫者,是傷雖平,而氣血之流行未暢,不宜接、整、端、提等法,惟宜推拿,以通經絡氣血也。蓋人身之經穴,有大經細絡之分,一推一拿,視其虛實酌而用之,則有宣通補瀉之法,所以患者無不愈也。
以上諸條,乃八法之大略如此。至于臨証之權衡,一時之巧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矣。
<目錄>卷一/外治法
<篇名>器具總論
內容:跌仆損傷,雖用手法調治,恐未盡得其宜,以致有治如未治之苦,則未可雲醫理之周詳也。因身體上下、正側之象,製器以正之,用輔手法之所不逮,以冀分者複合,欹者複正,高者就其平,陷者升其位,則危証可轉于安,重傷可就于輕。再施以藥餌之功,更示以調養之善,則正骨之道全矣。
/x裹帘/x(器一無圖)
裹帘,以白布為之。因患處不宜他器,只宜布纏,始為得法,故名裹帘。其長短闊狹,量病勢用之。
/x振挺/x(器二無圖)
振挺,即木棒也,長尺半,圓如錢大,或面杖亦可。蓋受傷之處,氣血凝結,疼痛腫硬,用此挺微微振擊其上下四旁,使氣血流通,得以四散,則疼痛漸減,腫硬漸消也。
用法釋義︰凡頭被傷,而骨未碎筋未斷,雖瘀聚腫痛者,皆為可治。先以手法端提頸、項、筋骨,再用布纏頭二三層令緊,再以振挺輕輕拍擊足心,令五臟之氣上下宣通,瘀血開散,則不奔心,亦不嘔呃,而心神安矣。
若已纏頭拍擊足心,竟不覺疼,昏不知人,痰響如曳鋸,身體僵硬,口溢涎沫,乃氣血
垂絕也,不治。
/x披肩/x(器三無圖)
披肩者,用熟牛皮一塊,長五寸,寬三寸,兩頭各開二孔,夾于傷處,以棉繩穿之,緊緊縛定,較之木板稍覺柔活。
用法釋義︰凡兩肩撲墜閃傷,其骨或斷碎,或旁突,或斜努,或骨縫開錯筋翻。法當令病患仰臥凳上,安合骨縫,揉按筋結,先以棉花貼身墊好,複以披肩夾住肩之前後,縛緊,再用白布在外纏裹畢,更用扶手板,長二尺餘,寬三四寸,兩頭穿繩懸空掛起,令病患俯伏于上,不使其肩骨下垂。過七日後,開視之,如俱痊,可撤板
不用;如尚未愈,則仍用之。若不依此治法,後必遺殘患蘆節。
/x攀索/x(器四)
攀索者,以繩掛于高處,用兩手攀之也。
/x疊磚/x(器五)
疊磚者,以磚六塊,分左右各疊置三塊,兩足踏于其上也。
/r攀索疊磚用法圖/p04-a52a1.bmp/r
用法釋義︰凡胸、腹、腑、脅,跌、打、蹦、撞、墊、努,以致胸陷而不直者,先令病患以兩手攀繩,足踏磚上,將後腰拿住,各抽去磚一個,令病患直身挺胸;少頃,又各去磚一個,仍令直身挺胸。如此者三,其足著地,使氣舒瘀散,則陷者能起,曲者可直也。再將其胸以竹帘圍裹,用寬帶八條緊緊縛之,勿令窒礙,但宜
仰睡,不可俯臥側眠,腰下以枕墊之,勿令左右移動。
/x通木/x(器六)
用杉木寬三寸,濃二寸,其長自腰起上過肩一寸許,外面平整,向脊背之內面刻凹形,務
與脊骨膂肉吻合,約以五分(分去聲)度之,第一分自左側面斜鑽二孔右側面斜鑽二孔;越第二分至第三分、四分、五分,俱自左右側面各斜鑽一孔,用寬帶一條,自第一分上左孔穿入,上越右肩,下胸前,斜向左腑下繞
背後,穿于第一分右次孔內;再用一帶自第一分上右孔穿入,上越左肩,下胸前,斜向右腋下繞背後,穿入第一分左次孔內,兩帶頭俱折轉緊扎木上;第三分、四分亦以帶穿之,自軟肋橫繞腹前,複向後穿入原孔內,緊扎木上;第五分以帶穿入孔內,平繞前腹,複向後緊扎木上,切勿游移活動,始于患處有益。凡用此木,先以綿絮軟帛貼身墊之,免致疼痛。
用法釋義︰凡脊背跌打損傷,膂骨開裂高起者,其人必傴僂難仰。法當令病者俯臥,再著一人以
兩足踏其兩肩,醫者相彼開裂高起之處,宜輕宜重,或端或拿,或按或揉,令其縫合,然後用木依前法逼之。
/r通木圖/p04-a52a2.bmp/r
/r通木背面用法圖/p04-a52a3.bmp/r
/r通木正面用法圖/p04-a52a4.bmp/r
/x腰柱/x(器七) 腰柱者,以杉木四根,製如扁擔形,寬一寸,濃五分,長短以患處為度,俱自側面鑽孔,以繩聯貫之。
用法釋義︰凡腰間閃挫岔氣者,以常法治之。若腰節骨被傷錯筍,膂肉破裂,筋斜傴僂者,用醋調定痛散,敷于腰柱上,視患處將柱排列于脊骨兩旁,務令端正;再用蘄艾,做薄褥覆于柱上,以御風寒,用寬長布帶,繞向腹前,緊緊扎裹,內服藥餌,調治自愈。
/r腰柱圖/p04-a52a5.bmp/r
/r腰柱用法圖/p04-a52a6.bmp/r
/x竹帘/x(器八)竹帘者,即夏月涼帘也,量患處之大小長短裁取之。
用法釋義︰凡肢體有斷處,先用手法安置訖,然後用布纏之,複以竹帘圍于布外,緊扎之,使骨縫無參差走作之患,乃通用之物也。
/x杉籬/x(器九)杉籬者,複逼之器也。量患處之長短闊狹、曲直凸凹之形,以杉木為之。酌其根數,記清次序,不得紊亂,然後于每根兩頭各鑽一孔,以繩聯貫之。有似于籬,故名焉。但排列稀疏,不似竹帘之密耳。
用法釋義︰凡用以圍裹于竹帘之外,將所穿之繩結住,再于籬上加繩以纏之,取其堅勁挺直,使骨縫無離綻脫走之患也。蓋骨節轉動之處,以骨節甚長之所,易于搖動,若僅用竹帘,恐挺勁之力不足,故必加此以環抱之,則骨縫吻合堅牢矣。
/r杉籬竹帘/p04-a52a7.bmp/r
/r竹帘杉籬用法圖/p04-a52a8.bmp/r
/x抱膝/x(器十)抱膝者,有四足之竹圈也。以竹片作圈,較膝蓋稍大些須,再用竹片四根,以麻線緊縛圈上,作四足之形,將白布條通纏于竹圈及四足之上。用于膝蓋,雖拘製不致痛苦矣。
用法釋義︰膝蓋骨覆于楗、 二骨之端,本活動物也。若有所傷,非骨體破碎,即離位而突出于左右,雖用手塵推入原位,但步履行止,必牽動于彼,故用抱膝之器以固之,庶免複離原位,而遺跛足之患也。其法將抱膝四足,插于膝蓋兩旁,以竹圈轄住膝蓋,令其穩妥,不得移動,再用白布寬帶緊緊縛之。
/r抱膝圖/p04-a52a9.bmp/r
/r抱膝用法圖/p04-a52a10.bmp/r
<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擊仆損傷應刺諸穴經義
內容:《素問‧繆刺論》曰︰人有所墮墜,惡血留內,腹中滿脹,不得前後,先飲利藥。此上傷厥陰之脈,下傷少陰之絡,刺足內踝之下,然谷之前血脈出血,刺足跗上動脈。不已,刺三毛各一 ,見血立已。左刺右,右刺左。
【注】此言惡血為病,有繆刺之法也。人因墮墜,致惡血留內,腹中滿脹,前後不通,當先用利藥。如上傷厥陰肝經之脈,下傷少陰腎經之絡,當刺內踝之下,然谷之前,有血脈令出血者,蓋以此屬少陰之別絡,而交通乎厥陰也,兼刺足跗上動脈,即沖陽穴,乃胃經之原也。如病不已,更刺三毛上大敦穴左右各一 ,見血立已。繆刺者,左刺右大敦,右刺左大敦也。但足跗動脈,上關沖脈,少陰陽明三經,只宜淺刺,不可出血不已也。
/r應刺穴圖/p04-a52a11.bmp/r
《靈樞經‧寒熱病篇》曰︰身有所傷,血出多,及中風寒,若有所墮墜,四支懈惰不收,名曰體惰,取其小腹臍下三結交。三結交者,陽明太陰也,臍下三寸關元也。
【注】此言身有所傷,血出多者,及中風寒者,破傷風之屬也。或因墮墜,不必血出,
而四支懈惰不收者,皆名體惰也。關元任脈穴名,又足陽明、太陰之脈皆結于此,故為三結交也。
/r應刺穴圖/p04-a52a12.bmp/r
《靈樞經‧厥病論》曰︰頭痛不可取于 者,有所擊墮,惡血在內,傷痛未已,可側刺不可遠取之也。
【注】經言惡血在內,頭痛不可取其 者,蓋頭痛取 ,以泄其氣,則頭痛可愈也。若有所擊墮,惡血在內,而取 以泄其氣,則是血病治氣矣,故勿取其 焉。若所擊仆之 肉傷痛不已,雖用刺法,亦只于所傷附近之側刺之,以出在內之惡血而已。若仍按經遠取諸 ,以療頭痛,則不可也。
<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惡血已留複因怒傷肝經義
內容:《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墮墜,惡血在內,有所大怒,氣上而不下,積于脅下,則傷肝。
【注】人因墮墜,血已留內,若複因大怒傷肝,其氣上而不下,則留內之血,兩相凝滯,積于脅下,而肝傷矣。法當先導怒氣,勿積于肝,則肝可以無傷,然後飲以利藥,以破惡血,則脅下無留血矣。
<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擊仆傷後入房傷脾經義
內容:《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擊仆,若醉入房,汗出當風,則傷脾。
【注】有所擊仆,乃傷其外體也。如醉後入房,或汗出不知避忌當風,則邪客于肌膚,傷其內體矣,是皆傷脾之因也。
<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擊仆損傷脈色經義
內容:《素問‧脈要精微論》曰︰肝脈搏堅而長,色不青,當病墜若搏,因血在脅下,令人喘逆。
【注】此言肝脈有剛柔,而病亦以異也。肝脈搏擊于手,而且堅且長,其色又不青,當病或墜或搏,因血積于脅下,令人喘逆不止也。正以厥陰之脈,布脅肋循喉嚨之後;其支別者,複從肝貫膈上注肺,今血在脅下,則血之積氣上熏于肺,故令人喘逆也。
《金匱要略》曰︰寸口脈浮,微而澀,然當亡血。若汗出,設不汗出者,其身有瘡,被刀斧所傷,亡血故也。
【注】經言︰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蓋二者皆當脈浮微而澀,今診之如此,是有枯竭之象,而無汗出之証,非亡血而何?故知有金傷或擊仆而亡血之証也。
又論曰︰肝脈搏堅而色不變,必有擊墮之事。因肉無破,則惡血必留脅下,兼致嘔逆,依經針刺然谷足跗,或三毛等穴出血,或飲利藥使惡血開行,當自愈也。若脈浮微而澀,當知亡血過多,依經于三結交關元穴灸之,或飲大補氣血之劑而調之,則病已矣。
<目錄>卷一
<篇名>《靈樞經》骨度尺寸
內容:
/x頭部/x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自後發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發際至後發際,折為一尺二寸。如發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x胸腹部/x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
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缺盆以下 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
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書名:正骨心法要旨
作者:吳謙等
朝代:清
年份:西元1742年
<目錄>卷一/外治法
<篇名>手法總論
內容:夫手法者,謂以兩手安置所傷之筋骨,使仍複于舊也。但傷有重輕,而手法各有所宜。其痊可之遲速,及遺留生理殘障與否,皆關乎手法之所施得宜,或失其宜,或未盡其法也。蓋一身之骨體,既非一致,而十二經筋之羅列序屬,又各不同,故必素知其體相,識其部位,一旦臨証,機觸于外,巧生于內,手隨心轉,法從手出。或拽之離而複合,或推之就而複位,或正其斜,或完其闕,則骨之截斷,碎斷、斜斷,筋之弛、縱、卷、攣、翻、轉、離、合,雖在肉裡,以手捫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使患者不知其苦,方稱為手法也,況所傷之處,多有關于性命者,如七竅上通腦髓,膈近心君,四末受傷,痛苦入心者,即或其人元氣素壯,敗血易于流散,可以克期而愈,手法亦不可亂施;若元氣素弱,一旦被傷,勢已難支,設手法再誤,則萬難挽回矣。此所以尤當審慎者也。蓋正骨者,須心明手巧,既知其病情,複善用夫手法,然後治自多效。誠以手本血肉之體,其宛轉運用之妙,可以一己之卷舒,高下疾徐,輕重開合,能達病者之血氣凝滯,皮肉腫痛,筋骨攣折,與情志之苦欲也。較之以器具從事
于拘製者,相去甚遠矣。是則手法者,誠正骨之首務哉。
<目錄>卷一/外治法
<篇名>手法釋義
內容:/x摸法/x 摸者,用手細細摸其所傷之處,或骨斷、骨碎、骨歪、骨整、骨軟、骨硬、筋強、筋柔、筋歪、筋正、筋斷、筋走、筋粗、筋翻、筋寒、筋熱,以及表裡虛實,並所患之新舊也。先摸其或為跌仆,或為錯閃,或為打撞,然後依法治之。
/x接法/x
接者,謂使已斷之骨,合攏一處,複歸于舊也。凡骨之跌傷錯落,或斷而兩分,或折而陷下,或碎而散亂,或岐而旁突,相其情勢,徐徐接之,使斷者複續,陷者複起,碎者複完,突者複平。或用手法,或用器具,或手法、器具分先後而兼用之,是在醫者之通達也。
/x端法/x
端者,兩手或一手擒定應端之處,酌其重輕,或從下往上端,或從外向內托,或直端、斜端也。蓋骨離其位,必以手法端之,則不待曠日遲久,而骨縫即合,仍須不偏不倚,庶愈後無長短不齊之患。
/x提法/x
提者,謂陷下之骨,提出如舊也。其法非一,有用兩手提者,有用繩帛系高處提者,有提後用器具輔之不致仍陷者,必量所傷之輕重淺深,然後施治。倘重者輕提,則病莫能愈;輕者重提,則舊患雖去,而又增新患矣。
/x按摩法/x
按者,謂以手往下抑之也。摩者,謂徐徐揉摩之也。此法蓋為皮膚筋肉受傷,但腫硬麻木,而骨未斷折者設也。或因跌仆閃失,以致骨縫開錯,氣血郁滯,為腫為痛,宜用按摩法,按其經絡,以通郁閉之氣,摩其壅聚,以散瘀結之腫,其患可愈。
/x推拿法/x
推者,謂以手推之,使還舊處也。拿者,或兩手一手捏定患處,酌其宜輕宜重,緩緩焉以複其位也。若腫痛已除,傷痕已愈,其中或有筋急而轉搖不甚便利,或有筋縱而運動不甚自如,又或有骨節間微有錯落不合縫者,是傷雖平,而氣血之流行未暢,不宜接、整、端、提等法,惟宜推拿,以通經絡氣血也。蓋人身之經穴,有大經細絡之分,一推一拿,視其虛實酌而用之,則有宣通補瀉之法,所以患者無不愈也。
以上諸條,乃八法之大略如此。至于臨証之權衡,一時之巧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矣。
<目錄>卷一/外治法
<篇名>器具總論
內容:跌仆損傷,雖用手法調治,恐未盡得其宜,以致有治如未治之苦,則未可雲醫理之周詳也。因身體上下、正側之象,製器以正之,用輔手法之所不逮,以冀分者複合,欹者複正,高者就其平,陷者升其位,則危証可轉于安,重傷可就于輕。再施以藥餌之功,更示以調養之善,則正骨之道全矣。
/x裹帘/x(器一無圖)
裹帘,以白布為之。因患處不宜他器,只宜布纏,始為得法,故名裹帘。其長短闊狹,量病勢用之。
/x振挺/x(器二無圖)
振挺,即木棒也,長尺半,圓如錢大,或面杖亦可。蓋受傷之處,氣血凝結,疼痛腫硬,用此挺微微振擊其上下四旁,使氣血流通,得以四散,則疼痛漸減,腫硬漸消也。
用法釋義︰凡頭被傷,而骨未碎筋未斷,雖瘀聚腫痛者,皆為可治。先以手法端提頸、項、筋骨,再用布纏頭二三層令緊,再以振挺輕輕拍擊足心,令五臟之氣上下宣通,瘀血開散,則不奔心,亦不嘔呃,而心神安矣。
若已纏頭拍擊足心,竟不覺疼,昏不知人,痰響如曳鋸,身體僵硬,口溢涎沫,乃氣血
垂絕也,不治。
/x披肩/x(器三無圖)
披肩者,用熟牛皮一塊,長五寸,寬三寸,兩頭各開二孔,夾于傷處,以棉繩穿之,緊緊縛定,較之木板稍覺柔活。
用法釋義︰凡兩肩撲墜閃傷,其骨或斷碎,或旁突,或斜努,或骨縫開錯筋翻。法當令病患仰臥凳上,安合骨縫,揉按筋結,先以棉花貼身墊好,複以披肩夾住肩之前後,縛緊,再用白布在外纏裹畢,更用扶手板,長二尺餘,寬三四寸,兩頭穿繩懸空掛起,令病患俯伏于上,不使其肩骨下垂。過七日後,開視之,如俱痊,可撤板
不用;如尚未愈,則仍用之。若不依此治法,後必遺殘患蘆節。
/x攀索/x(器四)
攀索者,以繩掛于高處,用兩手攀之也。
/x疊磚/x(器五)
疊磚者,以磚六塊,分左右各疊置三塊,兩足踏于其上也。
/r攀索疊磚用法圖/p04-a52a1.bmp/r
用法釋義︰凡胸、腹、腑、脅,跌、打、蹦、撞、墊、努,以致胸陷而不直者,先令病患以兩手攀繩,足踏磚上,將後腰拿住,各抽去磚一個,令病患直身挺胸;少頃,又各去磚一個,仍令直身挺胸。如此者三,其足著地,使氣舒瘀散,則陷者能起,曲者可直也。再將其胸以竹帘圍裹,用寬帶八條緊緊縛之,勿令窒礙,但宜
仰睡,不可俯臥側眠,腰下以枕墊之,勿令左右移動。
/x通木/x(器六)
用杉木寬三寸,濃二寸,其長自腰起上過肩一寸許,外面平整,向脊背之內面刻凹形,務
與脊骨膂肉吻合,約以五分(分去聲)度之,第一分自左側面斜鑽二孔右側面斜鑽二孔;越第二分至第三分、四分、五分,俱自左右側面各斜鑽一孔,用寬帶一條,自第一分上左孔穿入,上越右肩,下胸前,斜向左腑下繞
背後,穿于第一分右次孔內;再用一帶自第一分上右孔穿入,上越左肩,下胸前,斜向右腋下繞背後,穿入第一分左次孔內,兩帶頭俱折轉緊扎木上;第三分、四分亦以帶穿之,自軟肋橫繞腹前,複向後穿入原孔內,緊扎木上;第五分以帶穿入孔內,平繞前腹,複向後緊扎木上,切勿游移活動,始于患處有益。凡用此木,先以綿絮軟帛貼身墊之,免致疼痛。
用法釋義︰凡脊背跌打損傷,膂骨開裂高起者,其人必傴僂難仰。法當令病者俯臥,再著一人以
兩足踏其兩肩,醫者相彼開裂高起之處,宜輕宜重,或端或拿,或按或揉,令其縫合,然後用木依前法逼之。
/r通木圖/p04-a52a2.bmp/r
/r通木背面用法圖/p04-a52a3.bmp/r
/r通木正面用法圖/p04-a52a4.bmp/r
/x腰柱/x(器七) 腰柱者,以杉木四根,製如扁擔形,寬一寸,濃五分,長短以患處為度,俱自側面鑽孔,以繩聯貫之。
用法釋義︰凡腰間閃挫岔氣者,以常法治之。若腰節骨被傷錯筍,膂肉破裂,筋斜傴僂者,用醋調定痛散,敷于腰柱上,視患處將柱排列于脊骨兩旁,務令端正;再用蘄艾,做薄褥覆于柱上,以御風寒,用寬長布帶,繞向腹前,緊緊扎裹,內服藥餌,調治自愈。
/r腰柱圖/p04-a52a5.bmp/r
/r腰柱用法圖/p04-a52a6.bmp/r
/x竹帘/x(器八)竹帘者,即夏月涼帘也,量患處之大小長短裁取之。
用法釋義︰凡肢體有斷處,先用手法安置訖,然後用布纏之,複以竹帘圍于布外,緊扎之,使骨縫無參差走作之患,乃通用之物也。
/x杉籬/x(器九)杉籬者,複逼之器也。量患處之長短闊狹、曲直凸凹之形,以杉木為之。酌其根數,記清次序,不得紊亂,然後于每根兩頭各鑽一孔,以繩聯貫之。有似于籬,故名焉。但排列稀疏,不似竹帘之密耳。
用法釋義︰凡用以圍裹于竹帘之外,將所穿之繩結住,再于籬上加繩以纏之,取其堅勁挺直,使骨縫無離綻脫走之患也。蓋骨節轉動之處,以骨節甚長之所,易于搖動,若僅用竹帘,恐挺勁之力不足,故必加此以環抱之,則骨縫吻合堅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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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竹帘杉籬用法圖/p04-a52a8.bmp/r
/x抱膝/x(器十)抱膝者,有四足之竹圈也。以竹片作圈,較膝蓋稍大些須,再用竹片四根,以麻線緊縛圈上,作四足之形,將白布條通纏于竹圈及四足之上。用于膝蓋,雖拘製不致痛苦矣。
用法釋義︰膝蓋骨覆于楗、 二骨之端,本活動物也。若有所傷,非骨體破碎,即離位而突出于左右,雖用手塵推入原位,但步履行止,必牽動于彼,故用抱膝之器以固之,庶免複離原位,而遺跛足之患也。其法將抱膝四足,插于膝蓋兩旁,以竹圈轄住膝蓋,令其穩妥,不得移動,再用白布寬帶緊緊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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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擊仆損傷應刺諸穴經義
內容:《素問‧繆刺論》曰︰人有所墮墜,惡血留內,腹中滿脹,不得前後,先飲利藥。此上傷厥陰之脈,下傷少陰之絡,刺足內踝之下,然谷之前血脈出血,刺足跗上動脈。不已,刺三毛各一 ,見血立已。左刺右,右刺左。
【注】此言惡血為病,有繆刺之法也。人因墮墜,致惡血留內,腹中滿脹,前後不通,當先用利藥。如上傷厥陰肝經之脈,下傷少陰腎經之絡,當刺內踝之下,然谷之前,有血脈令出血者,蓋以此屬少陰之別絡,而交通乎厥陰也,兼刺足跗上動脈,即沖陽穴,乃胃經之原也。如病不已,更刺三毛上大敦穴左右各一 ,見血立已。繆刺者,左刺右大敦,右刺左大敦也。但足跗動脈,上關沖脈,少陰陽明三經,只宜淺刺,不可出血不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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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經‧寒熱病篇》曰︰身有所傷,血出多,及中風寒,若有所墮墜,四支懈惰不收,名曰體惰,取其小腹臍下三結交。三結交者,陽明太陰也,臍下三寸關元也。
【注】此言身有所傷,血出多者,及中風寒者,破傷風之屬也。或因墮墜,不必血出,
而四支懈惰不收者,皆名體惰也。關元任脈穴名,又足陽明、太陰之脈皆結于此,故為三結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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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經‧厥病論》曰︰頭痛不可取于 者,有所擊墮,惡血在內,傷痛未已,可側刺不可遠取之也。
【注】經言惡血在內,頭痛不可取其 者,蓋頭痛取 ,以泄其氣,則頭痛可愈也。若有所擊墮,惡血在內,而取 以泄其氣,則是血病治氣矣,故勿取其 焉。若所擊仆之 肉傷痛不已,雖用刺法,亦只于所傷附近之側刺之,以出在內之惡血而已。若仍按經遠取諸 ,以療頭痛,則不可也。
<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惡血已留複因怒傷肝經義
內容:《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墮墜,惡血在內,有所大怒,氣上而不下,積于脅下,則傷肝。
【注】人因墮墜,血已留內,若複因大怒傷肝,其氣上而不下,則留內之血,兩相凝滯,積于脅下,而肝傷矣。法當先導怒氣,勿積于肝,則肝可以無傷,然後飲以利藥,以破惡血,則脅下無留血矣。
<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擊仆傷後入房傷脾經義
內容:《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擊仆,若醉入房,汗出當風,則傷脾。
【注】有所擊仆,乃傷其外體也。如醉後入房,或汗出不知避忌當風,則邪客于肌膚,傷其內體矣,是皆傷脾之因也。
<目錄>卷一/經義
<篇名>擊仆損傷脈色經義
內容:《素問‧脈要精微論》曰︰肝脈搏堅而長,色不青,當病墜若搏,因血在脅下,令人喘逆。
【注】此言肝脈有剛柔,而病亦以異也。肝脈搏擊于手,而且堅且長,其色又不青,當病或墜或搏,因血積于脅下,令人喘逆不止也。正以厥陰之脈,布脅肋循喉嚨之後;其支別者,複從肝貫膈上注肺,今血在脅下,則血之積氣上熏于肺,故令人喘逆也。
《金匱要略》曰︰寸口脈浮,微而澀,然當亡血。若汗出,設不汗出者,其身有瘡,被刀斧所傷,亡血故也。
【注】經言︰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蓋二者皆當脈浮微而澀,今診之如此,是有枯竭之象,而無汗出之証,非亡血而何?故知有金傷或擊仆而亡血之証也。
又論曰︰肝脈搏堅而色不變,必有擊墮之事。因肉無破,則惡血必留脅下,兼致嘔逆,依經針刺然谷足跗,或三毛等穴出血,或飲利藥使惡血開行,當自愈也。若脈浮微而澀,當知亡血過多,依經于三結交關元穴灸之,或飲大補氣血之劑而調之,則病已矣。
<目錄>卷一
<篇名>《靈樞經》骨度尺寸
內容:
/x頭部/x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自後發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發際至後發際,折為一尺二寸。如發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x胸腹部/x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
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缺盆以下 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 上岐
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