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規範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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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規範及罰則
自由
記者何玉華



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不得吸菸,衛生署於92年公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不得吸菸之場所」,違反者依菸害防制法第26條,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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