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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97年間,嘉義朱姓婦人吃早餐時,氣道意外被食物梗塞身亡,朱婦家人以意外身亡向投保意外險的保險公司求償,保險公司拒賠,台南高分院查認朱婦應是意外身亡,判保險公司應賠300萬元給死者子女。
朱婦的子女主張,95年6月初以朱婦為被保險人向美商安達保險公司投保300萬元團體傷害保險,在保約期間內的97年10月16日上午,朱婦在嘉義縣梅山鄉家中吃早餐,疑因氣道意外被異物梗塞,經人發現送醫、急救無效,於當天下午身亡。
其後,朱婦子女向安達保險公司申請300萬元身故理賠金。但98年3月初,安達以朱婦非「意外身亡」為由拒絕理賠。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閱醫院治療證明,證明書記載「疑氣道食物阻塞」;檢方相驗證明也指死亡方式是「意外」。
法醫證稱,朱婦只有糖尿病,一般來說吞嚥困難,有腦中風病史者才會造成氣道阻塞,朱婦沒腦中風病史,有可能是吃東西吃得太猛,可能躺著喝東西才會嗆到,死者被發現時已躺在床上,懷疑是她在床上吃東西,造成氣道阻塞嗆到,依他見解,不會認為朱婦是疾病死亡。
法官認為,這些相關事證可認定朱婦是氣道食物阻塞事故,造成心肺衰竭身亡,此事故發生是外來、偶然性且不可預見,因此可認定是保約所規定的「意外」死亡,保險公司無法舉證朱婦確是自體因素或疾病致死,因此判保險公司敗訴,該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