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新歌供播放 女學生挨告
發表於 : 2006-09-13 , 18:51
下載新歌供播放 女學生挨告
自由時報2006/08/02
刑事局昨天循線逮捕了一名,在網路上下載歌曲,並放在自己所屬部落格供人播放收聽的16歲女學生。女學生表示非常後悔,也允諾不會再犯。而她所下載歌曲的網站是在香港,目前唱片公司已經跨海提出告訴年僅16歲的女學生,當時就是從這個「星樂網」下載了四首七月底才發行的新歌,而且還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供網友播放收聽。雖然事後她已經將歌曲刪除,不過因為唱片公司已經報案,所以警方還是依法將女學生逮捕。提醒您不要非法下載。
(1)依據我國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實施之新版著作權法規定,網路使用者未經授權,透過檔案交換分享軟體,任意在網路上大量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章、圖片、音 樂、影片等資料, 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相關規定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關於網路交換軟體方面的說明請參考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 ... ook_36.asp 。
請注意網路檔案交換分享軟體會透過網路任意抓取不明來源的軟體程式影片等資料。且同時也會讓他人來任意連線抓取您電腦上的資料。因此, 網路使用者於學術研究上, 應慎用網路檔案交換分享軟體(如e-Donkey、BitTorrent、eMule、Kuro、ez-Peer.等點對點軟體), 以避免觸犯法律刑責。
(2)同時,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是違反『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的行為([註1]、[註2]、[註3]),
[註1]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註2]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註3]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自由時報2006/08/02
刑事局昨天循線逮捕了一名,在網路上下載歌曲,並放在自己所屬部落格供人播放收聽的16歲女學生。女學生表示非常後悔,也允諾不會再犯。而她所下載歌曲的網站是在香港,目前唱片公司已經跨海提出告訴年僅16歲的女學生,當時就是從這個「星樂網」下載了四首七月底才發行的新歌,而且還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供網友播放收聽。雖然事後她已經將歌曲刪除,不過因為唱片公司已經報案,所以警方還是依法將女學生逮捕。提醒您不要非法下載。
(1)依據我國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實施之新版著作權法規定,網路使用者未經授權,透過檔案交換分享軟體,任意在網路上大量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章、圖片、音 樂、影片等資料, 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相關規定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關於網路交換軟體方面的說明請參考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 ... ook_36.asp 。
請注意網路檔案交換分享軟體會透過網路任意抓取不明來源的軟體程式影片等資料。且同時也會讓他人來任意連線抓取您電腦上的資料。因此, 網路使用者於學術研究上, 應慎用網路檔案交換分享軟體(如e-Donkey、BitTorrent、eMule、Kuro、ez-Peer.等點對點軟體), 以避免觸犯法律刑責。
(2)同時,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是違反『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的行為([註1]、[註2]、[註3]),
[註1]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註2]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註3]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