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原則-「放、撥、劃、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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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原則-「放、撥、劃、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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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原則-「放、撥、劃、移、等」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張貼時間:2006-12-05 16:41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7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關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標繪、移置等法令均有所變革,為使駕駛人免於違規受罰,警察局特提供「放、撥、劃、移、等」等幾項事故現場應變處理原則,供駕駛人參考。

一、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原則:
(放)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打開車輛閃光黃燈。
(撥)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緊急求救)。
(劃)利用蠟筆、石頭、鐵器做為標繪工具,汽車標繪四個車角,機車兩個輪胎半圓及手把。
(移)「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旁。
(等)平心靜氣等候警察到場處理。

二、未依規定標繪移置之處罰規定:
(1)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旁,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

(2)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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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蝶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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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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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早點出來就好了 c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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