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
http://www.tydais.gov.tw/soil1/s4_03.htm
一、環境條件:
1.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以不高於行政院環保署暫定之臺灣地區土壤重金屬含量標準與等級區分表所訂第三級標準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檢附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小組審議調整之。
2.水質應符合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訂定之臺灣省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3.坡地農園必須為合法經營之宜農牧地。
二、雜草控制:
1.以人工或機械除草,不得使用化學合成除草劑。
2.採行敷蓋、覆蓋、翻耕或輪作方式,減少雜草之發生。
三、肥培管理:
(一) 全有機栽培方式
1.定期採取土樣分析,瞭解其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作為土壤肥培管理之依據。
2.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所需養分。
3.不得施用化學肥料 (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
(二)準有機栽培方式
1.定期採取土樣分析,瞭解其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作為土壤肥培管理之依據。
2.儘量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所需養分。果樹得在營養生長期酌量施用化學肥料,其施用量不得超過本會與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編印之作物施肥手冊所訂該作物三要素推薦量之三十%。茶樹得酌量施用氮素化學肥料,其施用量不超過前述作物施肥手冊推薦氮素用量之二十%。
3.除前述2規定外,不得施用化學肥料 (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
四、病虫害防治:
(一) 全有機栽培方式
1.採行栽培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以防病虫害發生。
2.不得使用化學合成農藥,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二) 準有機栽培方式
1.儘量採行栽培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以防病虫害發生。
2.果樹在開花期至採收期完全不使用化學合成農藥;其他生育期間,得依照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編印之植物保護手冊所訂各該作物之防治方法處理,非必要仍以不噴灑化學合成農藥為宜。
3.茶樹在芽葉生長期間完全不使用化學合成農藥;在冬季茶樹休眠期間,或茶菁採收後至下季茶萌芽前,得依照前述植物保護手冊所訂之防治方法處理,非必要仍以不噴灑化學合成農藥為宜。
4.除前述2、3規定外,不得使用化學合成農藥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五、收穫、調製與包裝:
1.全有機栽培之稻穀收穫後應依照良質米乾燥技術乾燥至稻穀含水率在十四.五%為宜,並與一般稻穀分開碾製、貯存及包裝。
2.全有機或準有機栽培之茶菁採收後應與一般茶菁分開製茶、貯存及包裝。
3.其他有機農產品採收後均應與一般農產品分開處理、貯存及包裝。
4.有機農產品之收穫後後處理不得添加或使用化學藥劑。
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
- 懸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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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
六、適用之技術及資材如附表。﹁需經審查﹂之技術及資材由驗證機構審查,如有特殊性形,得檢附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小組提供審查意見。
附表:適用於有機農產品生產之技術及資材
(一)土壤肥力改良技術及資材
可用 各種綠肥作物。
作物殘渣、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豆粕類或米糠。
木炭及薰炭。
菇類栽培後之殘渣。
製糖工廠之殘渣(甘蔗渣、蜜糖等。)
經腐熟之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海藻。
草木灰。
植物性液肥。
泥炭、泥炭苔。
禽畜糞堆肥。
骨粉、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
海鳥糞。
磷礦粉、苦土石灰、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蛋殼。
麥飯石粉、蛭石粉、真珠石粉。
需經審查 客土。
經過分類處理之都巿廢棄物。
血粉、羽毛、皮革粉。
動物性液肥。
熔磷、硫磺。
硫酸鉀、氯化鉀、磷酸一鉀、磷酸一鈣。
氧化鎂、硫酸鎂、磷酸鎂。
微量要素肥料(硼、錳、鋅等)。
經化學處理過之有機質或礦物質資材。
添加化學肥料所製成之有機質資材。
氮素化學肥料。
高分子系土壤改良劑。
購入之有機質肥料。
禁用 除了上述以外之化學肥料。
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放射能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未經分類之都巿廢棄物。
下水道污泥。
廢紙、紙漿。
未經淨化處理之家畜排泄物。
人糞尿。
(二)病虫害防治技術及資材
可用
輪作、間作或混作共榮作物。
忌避植物。
繁殖及利用昆虫天敵。
利用捕食動物(家禽、青蛙)。
選用抗病虫害之品種。
捕殺、焚燒。
利用袋、網、塑膠布等。
設置水溝、各種物理性陷阱。
果樹在冬季時使用麻袋捲捆。
種子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
利用太陽能之消毒。
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及色。
大蒜、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蘆荀、萬壽菊、菸草。
海藻。
苦茶粕、咖啡粕。
草木灰。
釀造醋、酒類、砂糖、麵粉、植物油。
石灰。
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矽藻土。
蛋殼。
需經審查
各種內服用植物性中藥或草藥等。
馬醉木、樟腦、除虫菊、木醋。
添加無機鹽類之天然物品。
乙醇、工作用醋酸、蒸餾礦物油。
硫磺、銅劑、硫磺劑、硫酸尼古丁劑、波爾多液。
果樹採收後至開花期前,茶於茶菁採收後至下季茶萌芽前可依照植物保護手冊各該作物之防治方法處理。
忌避劑(木餾油、松節油等)。
幾丁質、奇道酸、亞磷酸、蛋氨酸、核黃素。
清潔劑。
誘殺板。
土壤蒸氣消毒。
禁用
魚藤。
除上述以外之化學合成殺虫劑、殺菌劑。
(三)雜草防治技術及資材
可用 水田與旱田輪流使用,輪作、間作、糊仔栽培等。
人工及機械除草。
覆蓋野草及作物殘渣。
在水田中飼養家禽及家畜等。
利用植物相生相剋之原理。
含有雜草種子之堆肥必須使其完熟後始可使用。
需經審查 覆蓋合成樹脂製成之資材。
禁用 化學合成除草劑。
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放射能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四)生長調節技術及資材
可用 整枝、剪枝、剪定、嫁接、環狀剝皮、斷根等方法。
醋、砂糖、胺基酸。
海草精、腐植酸。
需經審查 打破休眠用之催芽促進劑。
扦插時使用之發根劑。
禁用 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微生物資材
需經審查 為淨化家畜排泄物所使用之資材
可促進堆肥腐熟等之資材。
可促進作物生長之資材。
防治病虫害之生物性農藥。
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禁用 含有化學合成物質之資材(添加在培養基裡的無機鹽等除外)。
附表:適用於有機農產品生產之技術及資材
(一)土壤肥力改良技術及資材
可用 各種綠肥作物。
作物殘渣、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豆粕類或米糠。
木炭及薰炭。
菇類栽培後之殘渣。
製糖工廠之殘渣(甘蔗渣、蜜糖等。)
經腐熟之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海藻。
草木灰。
植物性液肥。
泥炭、泥炭苔。
禽畜糞堆肥。
骨粉、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
海鳥糞。
磷礦粉、苦土石灰、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蛋殼。
麥飯石粉、蛭石粉、真珠石粉。
需經審查 客土。
經過分類處理之都巿廢棄物。
血粉、羽毛、皮革粉。
動物性液肥。
熔磷、硫磺。
硫酸鉀、氯化鉀、磷酸一鉀、磷酸一鈣。
氧化鎂、硫酸鎂、磷酸鎂。
微量要素肥料(硼、錳、鋅等)。
經化學處理過之有機質或礦物質資材。
添加化學肥料所製成之有機質資材。
氮素化學肥料。
高分子系土壤改良劑。
購入之有機質肥料。
禁用 除了上述以外之化學肥料。
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放射能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未經分類之都巿廢棄物。
下水道污泥。
廢紙、紙漿。
未經淨化處理之家畜排泄物。
人糞尿。
(二)病虫害防治技術及資材
可用
輪作、間作或混作共榮作物。
忌避植物。
繁殖及利用昆虫天敵。
利用捕食動物(家禽、青蛙)。
選用抗病虫害之品種。
捕殺、焚燒。
利用袋、網、塑膠布等。
設置水溝、各種物理性陷阱。
果樹在冬季時使用麻袋捲捆。
種子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
利用太陽能之消毒。
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及色。
大蒜、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蘆荀、萬壽菊、菸草。
海藻。
苦茶粕、咖啡粕。
草木灰。
釀造醋、酒類、砂糖、麵粉、植物油。
石灰。
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矽藻土。
蛋殼。
需經審查
各種內服用植物性中藥或草藥等。
馬醉木、樟腦、除虫菊、木醋。
添加無機鹽類之天然物品。
乙醇、工作用醋酸、蒸餾礦物油。
硫磺、銅劑、硫磺劑、硫酸尼古丁劑、波爾多液。
果樹採收後至開花期前,茶於茶菁採收後至下季茶萌芽前可依照植物保護手冊各該作物之防治方法處理。
忌避劑(木餾油、松節油等)。
幾丁質、奇道酸、亞磷酸、蛋氨酸、核黃素。
清潔劑。
誘殺板。
土壤蒸氣消毒。
禁用
魚藤。
除上述以外之化學合成殺虫劑、殺菌劑。
(三)雜草防治技術及資材
可用 水田與旱田輪流使用,輪作、間作、糊仔栽培等。
人工及機械除草。
覆蓋野草及作物殘渣。
在水田中飼養家禽及家畜等。
利用植物相生相剋之原理。
含有雜草種子之堆肥必須使其完熟後始可使用。
需經審查 覆蓋合成樹脂製成之資材。
禁用 化學合成除草劑。
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放射能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四)生長調節技術及資材
可用 整枝、剪枝、剪定、嫁接、環狀剝皮、斷根等方法。
醋、砂糖、胺基酸。
海草精、腐植酸。
需經審查 打破休眠用之催芽促進劑。
扦插時使用之發根劑。
禁用 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微生物資材
需經審查 為淨化家畜排泄物所使用之資材
可促進堆肥腐熟等之資材。
可促進作物生長之資材。
防治病虫害之生物性農藥。
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禁用 含有化學合成物質之資材(添加在培養基裡的無機鹽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