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救人造成傷害 得不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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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救人造成傷害 得不究責
中時 更新日期:"2011/08/17 05:30" 邱俐穎/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邱俐穎/台北報導】

為鼓勵民眾對昏倒、瀕死的患者伸出援手,衛生署擬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未來除強制捷運、高鐵、火車站、運動中心等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並將針對施救者,若急救過程導致患者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情形,得不究法律責任,草案預計年底送進立法院。

林口長庚急診醫學科主任邱德發表示,突發性心臟停止患者,每晚一分鐘急救,心跳恢復成功率下降七%。

急救時間分秒必爭,但台大急診醫學部主治醫師馬惠明指出,當有人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周圍民眾執行心肺復甦術(CPR)比率,台灣只有十%,比起鄰近國家日本,執行達卅五到四十五%,台灣仍有進步空間。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這次修法是希望鼓勵民眾見死施救,不救雖然不違法,但基於救人源於善意,在好意救人情況下,不必擔心因過失造成傷害,而遭到追究或起訴,美國也有善意救助者免責的概念,也就是「善良撒馬利亞人法」。

另外,草案也特別規定,捷運、高鐵、火車站、機場、運動中心、健身房、大學校園及每天五十歲以上民眾出入超過二百五十人次的百貨商場等公共場所,須強制設置AED,但數量不限,目前規畫四年建置完成。

石崇良說,這就像是公共場所須設置消防設備一樣,為了公共安全,企業主也應該負起一些社會責任。

國內目前已有卅六家機關、企業,達到「企業員工七十%接受訓練,並於場所內購置或租賃AED」標準,昨獲衛生署認證,包含松山機場航廈、復興航空公司、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台南看守所、宜蘭市公所、景文科大、台東監獄等都獲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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