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音樂
版主: sherry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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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關於音樂
比如說:
本MV僅提供線上觀賞,不提供下載!請支持正版、著作權!
[video width=400 height=350]http://grm.cdn.hinet.net/xuite/d3/d1/13 ... 293108.wmv[/video]本MV僅提供線上觀賞,不提供下載!請支持正版、著作權!
最後由 懸壺子 於 2006-05-25 , 12:12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Re: [討論] 關於音樂
這個辦法也許可行ㄛ
不過建議懸大大 可以鎖上右鍵語法啦
讓人家只能聽 偷不得
雖然對高手來說 想偷還是有辦法可解
但是至少我們很有誠心的這樣做了s1:
還有一個方法啦
每隔一段時間就刪掉一些檔案 只是麻煩了些
不過建議懸大大 可以鎖上右鍵語法啦
讓人家只能聽 偷不得
雖然對高手來說 想偷還是有辦法可解
但是至少我們很有誠心的這樣做了s1:
還有一個方法啦
每隔一段時間就刪掉一些檔案 只是麻煩了些
有你在,真的很幸福 ...
Re: [討論] 關於音樂
小弟也贊成大紫雨的建議大紫雨 寫:如果採直接播放音樂或MV模式,不提供下載網址不會觸法,我覺得這樣也不錯
可是對於愛樂者,看得到卻吃不到的遺憾,也許會覺得很可惜
可是為了維護論壇的安全及操作
有些必要的作法也是應該要做的
千萬別因小失大了
以上為個人淺見
Re: [討論] 關於音樂
那就是很不方便了懸壺子 寫:鎖上右鍵語法
我有想過,不過....可能是全論壇鎖掉
換句話說,其他資料,都無法按右鍵複製
Re: [討論] 關於音樂
重點好像不是能不能複製
能不能偷
重點應該是~~~~
我們誰?? 有權利在網路上公開撥放這些東西.........??
能不能偷
重點應該是~~~~
我們誰?? 有權利在網路上公開撥放這些東西.........??
Re: [討論] 關於音樂
不如想想是不能"貼上"MissC 寫:重點好像不是能不能複製
能不能偷
重點應該是~~~~
我們誰?? 有權利在網路上公開撥放這些東西.........??
不能使用"在新視窗開啟"
Re: [討論] 關於音樂
分享與發布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我在寫這一篇文字就已經使用了右鍵好幾次了
建議大家憑良心處理版權問題
不想看到這裡搞得...
去術數看看他們的爭議吧
我在寫這一篇文字就已經使用了右鍵好幾次了
建議大家憑良心處理版權問題
不想看到這裡搞得...
去術數看看他們的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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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關於音樂
MP3著作權問題
科 技 的 進 步 真 是 帶 給 人 類 很 大 的 便 利 , 但 由 於 技術 的 突 飛 猛 進 , 同 時 也 讓 音 樂 市 場 面 臨 盜 版 的 威脅 。 事 實 上 , 目 前 的 盜 版 光 碟 早 已 十 分 猖 獗 , 這些 『 大 補 帖 』 過 去 多 是 盜 拷 電 腦 軟 體 , 但 近 來 本會 於 市 場 上 亦 發 現 有 將 流 行 歌 曲 壓 縮 重 製 成 MP3 格 式 之 檔 案 , 再 重 製 成 盜 版 光 碟 予 以 販 賣 之 情 形出 現 , 由 於 其 販 賣 的 途 徑 , 大 多 都 利 用 電 腦 網 路作 為 宣 傳 , 再 由 大 眾 以 E-MAIL 的 方 式 向 其 訂 購後 , 再 用 郵 政 劃 撥 付 款 給 該 販 賣 者 。
日 前 , 本 會即 於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之 BBS 站 中 發 現 此 類 販 賣 廣 告, 也 立 即 向 高 雄 縣 警 察 局 檢 舉 後 予 以 取 締 , 竟 發現 販 賣 者 係 中 山 大 學 四 年 級 學 生 , 依 我 國 著 作 權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 意圖 銷 售 或 出 租 而 擅 自 重 製 他 人 著 作 者 , 處 六 月 以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三 十 萬 元 以下 罰 金 。 」
可 見 該 等 學 生 將 須 背 負 嚴 重 的 法律 責 任 , 若 其 以 販 賣 上 述 盜 版 光碟 為 常 業 , 所 須 負 之 刑 責 最 高 更 可 達 七 年 之 有 期徒 刑 和 併 科 新 台 幣 四 十 五 萬 之 罰 金 , 事 實 上, 本 會 為 秉 持 著 推 廣 國 內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之 立場 , 對 任 何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行 為 , 定將 訴 究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更 不 會 予 以 和 解 , 所以 希 望 大 家 千 萬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 否 則 除 了 須 負 擔嚴 重 的 法 律 責 任 外 , 賠 上 一 生 的 前 途 就 後 悔 莫 及。
資料來源:IFPI
Copyright (c) 1997 IFPI Members' Foundation in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科 技 的 進 步 真 是 帶 給 人 類 很 大 的 便 利 , 但 由 於 技術 的 突 飛 猛 進 , 同 時 也 讓 音 樂 市 場 面 臨 盜 版 的 威脅 。 事 實 上 , 目 前 的 盜 版 光 碟 早 已 十 分 猖 獗 , 這些 『 大 補 帖 』 過 去 多 是 盜 拷 電 腦 軟 體 , 但 近 來 本會 於 市 場 上 亦 發 現 有 將 流 行 歌 曲 壓 縮 重 製 成 MP3 格 式 之 檔 案 , 再 重 製 成 盜 版 光 碟 予 以 販 賣 之 情 形出 現 , 由 於 其 販 賣 的 途 徑 , 大 多 都 利 用 電 腦 網 路作 為 宣 傳 , 再 由 大 眾 以 E-MAIL 的 方 式 向 其 訂 購後 , 再 用 郵 政 劃 撥 付 款 給 該 販 賣 者 。
日 前 , 本 會即 於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之 BBS 站 中 發 現 此 類 販 賣 廣 告, 也 立 即 向 高 雄 縣 警 察 局 檢 舉 後 予 以 取 締 , 竟 發現 販 賣 者 係 中 山 大 學 四 年 級 學 生 , 依 我 國 著 作 權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 意圖 銷 售 或 出 租 而 擅 自 重 製 他 人 著 作 者 , 處 六 月 以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三 十 萬 元 以下 罰 金 。 」
可 見 該 等 學 生 將 須 背 負 嚴 重 的 法律 責 任 , 若 其 以 販 賣 上 述 盜 版 光碟 為 常 業 , 所 須 負 之 刑 責 最 高 更 可 達 七 年 之 有 期徒 刑 和 併 科 新 台 幣 四 十 五 萬 之 罰 金 , 事 實 上, 本 會 為 秉 持 著 推 廣 國 內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之 立場 , 對 任 何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行 為 , 定將 訴 究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更 不 會 予 以 和 解 , 所以 希 望 大 家 千 萬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 否 則 除 了 須 負 擔嚴 重 的 法 律 責 任 外 , 賠 上 一 生 的 前 途 就 後 悔 莫 及。
資料來源:IFPI
Copyright (c) 1997 IFPI Members' Foundation in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Re: [討論] 關於音樂
pagan 寫:分享與發布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我在寫這一篇文字就已經使用了右鍵好幾次了
建議大家憑良心處理版權問題
不想看到這裡搞得...
去術數看看他們的爭議吧
別人的著作本版權本來就是別人的
只是著作者的要求不一樣
有些人僅要求別人轉載要著名出處作者即可
有些人會要求你連轉都不能轉
更何況是一向愛跟人家打侵權官司的IFPI
很多事情只是沒發生
大家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難到就表示合法嗎
用不同的字眼來表示
只是用技巧在規範邊緣遊走
實質上是沒有什麼不同的
數術爭議的東西跟這個根本不同
並不能一概而論
這種事要繼續就繼續
要停止就停止
沒有所謂的爭議不爭議的
只有敢不敢,願不願意為後果負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