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訴訟,得申請補助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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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訴訟,得申請補助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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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訴訟輔助辦法」規定: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勞工有以上情形之一而訴訟,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第四條)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勞工訴訟輔助辦法第九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傷病、殘廢或死亡,經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時,得請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前項保證書之擔保責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成熟的人不問過去; 聰明的人不問現在; 豁達的人不問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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